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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某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526号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5月11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唐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成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