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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夏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夏晓峰,刘霞,刘书良,冯俊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50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夏晓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133029198110110018被申请人:刘霞(系夏晓峰之妻),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书良,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133029195908033319被申请人:冯俊柳,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133029195502143325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晓峰、刘霞、刘书良、冯俊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晓峰、刘霞、刘书良、冯俊柳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晓峰、刘霞、刘书良、冯俊柳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