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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宗林与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林,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425号原告李宗林,男,生于1976年3月9日,农民,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唐兴方(特别授权),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荥兴路团结街1号。法定代表人汪济湘,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勇(特别授权),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林诉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宗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李宗林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