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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小修与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修,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300号原告:李小修,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红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修与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