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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廖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廖继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220号原告李玉芬,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廖继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芬诉被告廖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25元,由原告李玉芬负担。审判员  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