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国臣与李长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臣,李长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03号原告:周国臣,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长前,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国臣与被告李长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国臣负担。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