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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玉萍、陈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陈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陈小根,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与被执行人陈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根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小根及其原配偶毛秀叶在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斗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各20股,但该股权只能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之间相互转让,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小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陈小根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元由被执行人陈小根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