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花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军,赵花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159号自诉人:刘庆军。被告人赵花鸟。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刘庆军被告人赵花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告人刘庆军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庆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晓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