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陈某2、陈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陈某2,陈某1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479号原告:周丽萍,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某2,台湾地区居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屏东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00774592。被告:陈某1,女,2006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被告陈某1父亲),男,住台湾地区屏东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00774592。原告周丽萍诉被告陈某2、陈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配合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萍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原告已预交17400元),由原告周丽萍负担。原告周丽萍多预交的诉讼费87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周丽萍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