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孟凡群与刘存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群,刘存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379号原告:孟凡群,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存峰,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闫庄社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群与被告刘存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群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一半125元,由原告孟凡群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