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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1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冯献忠,李海燕,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庆云鑫锐机械制品厂,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庆云县华信精铸制品厂,冯振,张伟,王芝秀,张星,徐娟,张亨,陈苗,霍银平,吴红,张洪岭,王绣兰,徐漫,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15号之七申请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被申请人: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献忠。被申请人:冯献忠,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李海燕,女,汉族,1967年4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被申请人: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被申请人:庆云鑫锐机械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徐娟。被申请人: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亨。被申请人:庆云县华信精铸制品厂。投资人:王绣兰。被申请人:冯振,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张伟,女,汉族,1993年12月4日生,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王芝秀,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张星,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徐娟,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张亨,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陈苗,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霍银平,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吴红,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张洪岭,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王绣兰,女,汉族,1955年5月12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徐漫,女,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王玉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冯献忠、李海燕、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庆云鑫锐机械制品厂、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庆云县华信精铸制品厂、冯振、张伟、王芝秀、张星、徐娟、张亨、陈苗、霍银平、吴红、张洪岭、王绣兰、徐漫、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庆云环宇生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09)存款177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