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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珍兰与郭晓英、张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珍兰,郭晓英,张智,鄂尔多斯市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263号原告赵珍兰,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袁野,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二号街坊6-6-302号。身份证号:×××。被告郭晓英,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张智,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郭晓英、系张智妻子。被告鄂尔多斯市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法定代表人郭嘉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珍兰诉被告郭晓英、张智、被告鄂尔多斯市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珍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9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珍兰负担。审判长  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