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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丽秋与被执行人宋久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秋,宋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任丽秋,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宋久兰,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北初字第0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宋久兰应支付申请人任丽秋赔偿款925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丽秋与被执行人宋久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宋久兰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久兰名下有银行存款,已依法对该存款进行冻结、扣划,但此款未能达到本案标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北初字第0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