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二革、王东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二革,王东立,王东移,汪元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二革,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胜,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被上诉人):高伟,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口岭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702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立,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铜陵市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移,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再审申请人周二革因与被申请人高伟、王东立、王东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50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周二革,被申请人高伟参加听证会,被申请人王东立、王东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二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小文审 判 员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杜梅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二百条零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第二百条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有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