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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宝结与钟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结,钟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069号原告:陈宝结,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钟垣生,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宝结诉被告钟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宝结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宝结负担(原告陈宝结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彤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