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与程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程杨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395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百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11334149B。法定代表人:滕生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铃,女,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燕,女,公司财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程杨权,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来龙御景1号楼5、6号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进金,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程杨权(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程杨权于2016年12月30日对原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程杨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程杨权以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为由,亦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程杨权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计813.50元,由原告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反诉原告程杨权负担。审 判 长 叶 俊代理审判员 叶 芬人民陪审员 张建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乐依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