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彦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彦忠,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刘彦忠与朋友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1891·时光道”2期D馆的“锦禧大酒楼”吃饭、饮酒后,于同日21时许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原1891·时光道”2期D馆附近公交停车港出发,向重庆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原1891”交巡警平台路段时,与道路分道线上设置的锥形筒相撞,致锥形筒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刘彦忠查获。经鉴定,刘彦忠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43.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刘彦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彦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彦忠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彦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