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道月与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月,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沈海燕,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19号原告:刘道月,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7340-5。法法定代表人:张燕凤。被告: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通港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8051-2。法定代表人:陈平结。被告:张燕凤,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王伦文,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平结,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平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海燕,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萍,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刘道月诉被告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基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燕凤、王伦文、陈平结、陈平华、沈海燕、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道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海燕、程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月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道月撤回对被告沈海燕、程萍的起诉。审 判 长 胡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人民陪审员 赵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