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莉与陈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陈太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077号原告:张莉,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太福,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陈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长 何终裕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勤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