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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莉与陈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陈太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077号原告:张莉,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太福,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陈太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长  何终裕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勤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