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世典与王孟、庞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典,王孟,庞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781号原告:谢世典,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被告:王孟,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乡县。被告:庞盼,女,生于1986年9月22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原告谢世典与被告王孟、庞盼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谢世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世典撤回对被告王孟、庞盼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郭儒臻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