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彩花与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花,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940号原告:孙彩花,女,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长葛市。陈家政,男,199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该小组负责人:陈长宝。原告孙彩花、陈家政诉被告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花、陈家政撤回对长葛市和尚桥镇范庄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孙彩花、陈家政负担。审判员 岳东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