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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民初30号原告:董某,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蔡衍,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两小孩均已成年。刚结完婚那几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后来因为被告去了广州工作,脾气就变坏了,对家庭和原告不管不顾、沉迷于赌博,家庭重担全靠原告承担。被告对家人的劝解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了。政府补贴的安置房245个平方米及房屋拆迁过渡费700元/月、家里有2分田及1分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被告周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村人,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于××××年××月××日在三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勤恳劳作,有共有房屋(后在拆迁范围内拆除并安置补偿房屋面积245平方米)。后因被告去广东打工,原告认为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由此产生矛盾,导致本诉。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周燕,女,1986年11月16日生;周飞,男,1990年9月30日生。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庭审审核,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的结合。原、被告同为本村人并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已三十余年,且生育两子女,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主要因缺乏沟通而影响夫妻关系,除此双方并没有较���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重建夫妻信任,再续幸福未来是存在可能的。原告陈述被告沾染了赌博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才林审 判 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