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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宝与被告杨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宝,杨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771号原告:张金宝,男,汉族。被告:杨磊,男,34岁许,汉族。原告张金宝与被告杨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金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替第三人担保借贷原告现金1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第三人李俊平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1.5分,口头约定在2016年12月底还款。由被告杨磊担保。后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错误,再次联系原告时手机停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德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