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红伟与彭跃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伟,彭跃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494号原告:郭红伟,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跃功,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现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军,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特别授权。原告郭红伟与被告彭跃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彭跃功归还借款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郭红伟借给彭跃功1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已还7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14年4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被告彭跃功辩称,经郭红伟、张文伟介绍,2011年4月14日彭跃功和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矿山采掘施工合同,二人称“这个工程效益还可以,我们可以合伙,负责协调讨账”。在施工过程中丰瑞矿业有限公司每月只按工程总量50-60﹪结算,付款不够支付电费、爆炸品、材料费和发放工资,二人就给付投资款100万元。合同约定采矿价格分为45元/吨、40元/吨、38元/吨、36元/吨四个级别,可丰瑞矿业有限公司只按32.3元/吨结算,与郭红伟、张文伟当初口头承诺结算价格不符,因此彭跃功决定退出,债权债务由郭红伟接收。一、丰瑞矿业有限公司欠款余额1852571.44元;二、转交外欠款1722672.18元,其中尹章全工程款672457.24元,2013年5月前税金50795.04元,2013年6-12月税金116419.90元,其它388000元,退还郭红伟合伙资金50万元;三、分配剩余款为129899.26元,郭红伟、张文伟、彭跃功三人平分,每人为43299.25元,郭红伟、张文伟还欠彭跃功43299.25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郭红伟、张文伟、彭跃功三人之间关系和30万元债权性质。彭跃功辩称三人是合伙关系,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依照2014年4月5日彭跃功出具借条,30万元应属于借款性质,彭跃功亦未提供已归还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郭红伟借给彭跃功100万元,已还7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14年4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彭跃功欠郭红伟30万元借款未还,由其出具借据为证,郭红伟请求其归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跃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郭红伟30万元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彭跃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