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单海龙、方栋栋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海龙,方栋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9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海龙,绰号“探长”,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扬州东兴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单海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方栋栋,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扬州东兴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方栋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筱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共谋以车辆抵押放贷,由被告人方栋栋负责接单,被告人单海龙负责催收债款,在此过程中,想办法让借款人多还钱。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陈某1、陈某2父子采用车辆抵押的方式欲向被告人方栋栋借款20000元,被告人方栋栋利用欺骗的方式让其打下两张借条,一张借条26500元,一张借条30000元。同日,被告人方栋栋、单海龙实际借给被害人陈某1、陈某2人民币计20000元,并在被害人陈某2的汽车上安装GPS定位系统。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以被害人陈某2的汽车已离开扬州没有进行报备为由,将被害人陈某2的汽车开走并藏匿,以“交钱放车”的方式索取被害人陈某1、陈某2父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了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单海龙人民币3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陈某2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未到庭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单某、潘某、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汽车质(抵)押合同、承诺书、行驶证、汽车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在共同犯罪中起均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退出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海龙、方栋栋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海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方栋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对扣押于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陈志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东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嵇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