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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与喻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喻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1249号原告: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投资人:罗安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安,男,汉族。原告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与被告喻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经将纠纷协商处理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蒲江县川藏环球加油城负担。审判员  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