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文云与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云,颜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云,女,29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颜丽梅,女,44岁,祥云县人。刘文云与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受理费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颜丽梅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住所地调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3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