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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光秋、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秋,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曹光秋,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沂源县。被执行人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黄墩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明杰,职务:经理。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6]第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石桥镇黄墩河村的1500吨低温冷库二座,低温速冻冷库一座,车间、办公楼、宿舍楼,制冷机房一座,配电室一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