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城青云路北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世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桑园镇万窑村。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发生纷争的原因没有审理,一审判决对违约金及逾期交房损失的事实没有审查。故本案发回重审时,应对上列问题予以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巨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金前审 判 员 姜 兵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秀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