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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江南彩印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江南彩印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玉雷印业有限公司,苏小玲,黄益旺,黄美,陈克俭,黄爱群,陈芝朝,陈芝快,黄益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江南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环西北路44-48号后幢,组织机构代码14577155-1。法定代表人:黄益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1、4-5、12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徐文华,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塑膜软包装印刷东工业园区(龙金大道钱库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83312-7。法定代表人:黄苏仙。原审被告:温州玉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北(东工业区18号)(亚通文具内),组织机构代码30761928-9。法定代表人:林玉雷。原审被告:苏小玲,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黄益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黄美女,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陈克俭,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黄爱群,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陈芝朝,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陈芝快,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黄益焕,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苍南县江南彩印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浙江金诃印业有限公司、温州玉雷印业有限公司、苏小玲、黄益旺、黄美女、陈克俭、黄爱群、陈芝朝、陈芝快、黄益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江南彩印厂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江南彩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