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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安治平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安治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广场旁。法定代表人:田金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明光,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治平,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军,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环东路002号。主要负责人:张旭飞,经理。上诉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文黄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治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治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安治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24元,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琴审 判 员 谢稼祥审 判 员 代静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