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19-1号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