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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东与斯德克江·阿亚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斯德克江·阿亚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741号原告:马东,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精河县,电话:185XX****XX。被告:斯德克江·阿亚孜,男,1991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精河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诉被告斯德克江·阿亚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东负担。审判员 沙依旦·海尼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木 敏 兰 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