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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袁长清与袁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清,袁桂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袁长清,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魏建国,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桂英,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祝恒玉,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长清诉被告袁桂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袁长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长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袁长清承担。审 判 长  何 远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人民陪审员  丁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