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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881号原告深圳市新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东大街桂芳园7期29栋飞宵阁A701,组织机构代码32660164X。法定代表人肖燕。委托代理人罗颖奇,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钟山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钟瀚,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员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