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传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82号之二被执行人:郭传学,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传学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7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