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秀兰与李新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兰,李新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46号原告沈秀兰,男。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春,男。原告沈秀兰与被告李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沈秀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沈秀兰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