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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秀兰与李新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兰,李新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46号原告沈秀兰,男。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春,男。原告沈秀兰与被告李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沈秀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沈秀兰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