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铁路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执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赵玉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峰,兰州铁路局局长。申请执行人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铁路局自动履行了所欠工程款、利息和鉴定费共计5227033.41元,支付案件执行费52993.7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隆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