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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449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王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449号原告: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法定代表人:杨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洁,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由江苏仑山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