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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丰,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秦丰与朋友薛某、王某等人在镇原县城西街”蓝夜海”音乐烤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秦丰驾驶×××号黑色现代牌小轿车从”蓝夜海”音乐烤吧门前往西行驶准备送朋友李倩倩回家,当行驶至镇原县西街电力局东侧路口时被执勤的城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将被告人秦丰带至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丰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提供检查笔录及拍照,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王某、薛某、李某人证言,被告人秦丰供述,视频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秦丰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