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勇与陈俊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陈俊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190号原告:梁勇,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陈俊谦,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梁勇与被告陈俊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梁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