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乾、陈钢敏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乾,陈钢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乾,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钢敏,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再审申请人黄乾因与被申请人陈钢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1民终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黄乾于2017年5月27日以已与陈钢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乾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审判员 陈洁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