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锡国与贾永湖、赵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国,贾永湖,赵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126号原告:黄锡国,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湖,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万琴,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黄锡国与被告贾永湖、赵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黄锡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黄锡国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