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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龚丽与上海国叶门窗有限公司、王国飞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0号申请执行人龚丽,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王国飞,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国叶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雪芳。原告龚丽诉被告王国飞、上海国叶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国飞、上海国叶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龚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飞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飞名下车牌号为沪CFXX**、沪FAXX**的小汽车,但上述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国叶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934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