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彬、杨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彬,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仕均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5日,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彬、杨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