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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汪宏威与王天平、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威,王天平,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汪宏威,男,1973年10月7日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被执行人:王天平,男,1976年7月16日生,住赤壁市新地广场。被执行人:胡俊,男,1970年4月24日生,住赤壁市十一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宏威与被执行人王天平、胡俊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行人汪宏威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执17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