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建魁与陈国富、高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魁,陈国富,高小晓,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兴,曾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初77号原告:刘建魁,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肖盼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富,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皂头镇皂头村李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70708165X。被告:高小晓,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新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6802144161。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组织机构代码:70576732-4。法定代表人:黄敏,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振兴,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号*栋1-301,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6801140033。被告:曾会莲,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县,2270044。原告刘建魁与被告陈国富、高小晓、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兴、曾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建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魁撤诉。案件受理费92301元,减半收取计46150.5元,由原告刘建魁负担。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