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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86109-3。法定代表人:金天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丽彬,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国货西路143号金垱地块(金尊名都)9层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234288。本院在执行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