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24号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船舶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乐阳。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法定代表人谢佳林。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447元,保全费5000元,总共14447元由原告湖南华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