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诉被告周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周清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513号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经营者杨红军。被告周清海,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诉被告周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撤回对被告周清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富翔办公家具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姣艳 关注公众号“”